Article 16

In force

省、市农牧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农牧业。从项目、资金、技术、信息及流通服务等方面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牧业,扶持农牧业的产业化经营。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输出,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

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农牧业发展规划,加快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牧民定居点建设,加大对草原沙化、退化的治理,增加对畜种改良、疫病防治、饲草料基地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

从民族自治地方收取的育草基金、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全额返还民族自治地方,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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