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经营场所等行业准入标准,放宽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等条件,降低创业者市场准入门槛。
创业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额限制。
创业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将能有效利用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3,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