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等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代偿损失;

(三)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四)驻外劳务服务工作补助;

(五)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六)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七)对充分就业社区的奖励;

(八)省人民政府批准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3,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