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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