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市、县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

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和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公布标准地名,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设计、编制、安装地名标志,检查、监督、管理地名标志的使用;

(五)组织编纂各种地名资料、地名书刊、地名图;

(六)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七)对专业部门出版地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八)监督牌匾中地名用字;

(九)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邮电、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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