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Amended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相关事项,或者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所附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