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2 标准的制定Article 5Repealed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提出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