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巡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的;

(二)不依法履行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职责的;

(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四)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五)打人骂人,污辱人格的;

(六)故意损毁被检查人的证件、物品的;

(七)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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