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巡察部门在巡察工作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验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

(二)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在现场没有交通警察的情况下,制止和纠正交通违章行为;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巡察部门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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