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应符合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设置市、区综合档案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级开发区设置综合档案馆,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由其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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