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进行查封、扣押时,应当将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开具查封、扣押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在查封、扣押清单上签名。需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才能判定结果的被查封、扣押的商品,应当在5日内送法定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