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场(室)、理发店、美容厅(店)、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到区以上卫生防疫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他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2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每2年1次的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者,方能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按每人处2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责令立即将患有第三款所列的疾病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按每人处2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