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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