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发展和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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