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及设施(含贸易结算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用水管道和用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需要移交产权或管理权的,根据产权性质不同分别采取下列移交方式: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供水企业;

(二)物业区域内由业主共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可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将管理权移交给供水企业;

(三)除前两项规定外的二次供水设施,用水单位可自主决定将产权或管理权移交给供水企业或其他供水管理单位。

供水企业或其他供水管理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后,应当及时做好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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