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市财政、发展计划、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召开初步审查会议7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四)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五)本年度税收计划;

(六)市级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

(七)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安排情况;

(八)政府采购计划和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方案;

(九)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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