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Chapter 6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Section 2 复查、复核和督办Article 49In force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复查、复核工作。复查、复核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