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Chapter 6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Section 1 受理和办理Article 33In force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请求:(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