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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