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包括:

(一)预算内地方统筹和财政自筹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占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兴建重点大型水利工程,应适当增加农业投资;

(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部门的事业费,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安排。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另行安排;

(三)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的部分应占百分之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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