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编制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减少农业投入的;
(二)改变农业投资方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农业资金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越权批准或者未经批准安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
(四)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未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提取以工建农资金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农业资金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农业资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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