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风景区内的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风景区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景点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景区内建筑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牯岭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属庐山山体范围内的由庐山管理局审批;属外围景区的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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