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环境。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景物景观和地质遗迹;

(二)开山炸石;

(三)攀折、刻画树木和破坏植被、采摘花卉;

(四)在牯岭地区和其他景区范围内垦荒造地种植农作物和放养家禽家畜;

(五)燃放烟花、随地乱丢烟头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燃放鞭炮、焚香、生火;

(六)捕杀或者伤害鸟类以及其他野生动物;

(七)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八)葬坟;

(九)损坏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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