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照明设施、排水设施、河道设施、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等公共设施。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排水设施和河道设施等设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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