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同时抄告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危险房屋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危险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