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款项,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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