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受理举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受理当面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二)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面述或者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遗失举报材料;

(三)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四)调查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的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举报材料;

(五)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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