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农业户籍义务兵,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县(市、区)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七十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当年兑现。

对在边防、海防、高原等条件艰苦地区服现役,以及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优待金的百分之二十;荣立二等功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荣立一等功或者荣获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优待金的百分之百。

对直接征集进藏服现役的义务兵,其优待金的发放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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