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市场名称,有固定场所、相应设施及经营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现货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市场或者从事市场物业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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