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评估内容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七)其他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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