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负责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出现的接种异常反应、事故和偶合病例的调查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并将调查鉴定结果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遇有疑难病例,由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会同有关生物制品生产或者科研单位给予协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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