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3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Section 2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Article 20Amended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