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景区(点)坚持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景区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总体规划,并报当地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草原、森林、河流、湖泊、地质、地貌和宗教场所等自然、人文景观,从事旅游经营开发活动的组织、企业和个人都应当接受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和行业监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旅游景区(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旅游景区(点)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
(四)景区(点)入口处的醒目位置要设置游览示意图,主要游览点应当有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的藏、中、英文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
(五)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游览范围作出明确界定;
(六)A级旅游景区(点)应配备讲解人员,统一身着民族服装,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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