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服务规范,遵守交通规则;
(二)携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在车内规定的位置置放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张贴由市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
(三)载客不得故意绕道行驶,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服务,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
(四)使用计价器,向乘客如实出具车费发票,不得破坏计价器准确度,伪造结算数据;
(五)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主动交还失主或上交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