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分析社会治安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针对社会治安状况和突出治安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三)加强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互联网络和公共交通的安全管理,排查解决治安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合理配置警力,强化农村、社区警务,指导监督治安防范工作;

(五)做好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和改造工作,配合推进社区矫正,做好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六)发挥调解作用,疏导和调处化解社会矛盾、治安纠纷;

(七)查禁和打击私种、吸食、制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九)预防和妥善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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