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协调、研究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进行立项论证。

立法规划草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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