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Amended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