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