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以下事项的投入:
(一)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具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
(二)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包括中间试验、示范、应用和推广;
(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应用和推广;
(五)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
(六)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七)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八)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
(九)科学技术普及、交流与合作;
(十)科学技术奖励;
(十一)其他与科学技术创新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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