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专业课教师应当具有与所授专业课相应的技术职称和实践技能。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技术等级证书,能正确完成技能操作示范。

职业学校领导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行政、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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