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改正。并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处500元罚款;造成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费1—3倍罚款;未按期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恢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七)项、(八)项、(十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项、(十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四)项、(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项、(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设施。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攀折、采摘观赏树木、花草、果实的,没收采摘的果实,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破山、采石、取土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埋坟造墓的,限期迁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盗伐树木的,没收盗伐的树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费1—3倍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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