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下埋,垃圾站点、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当合理布局。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禁止乱倒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放养牲畜,禁止设置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