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环保、税务、工商、农业、林业、水利、科技、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与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以下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一)对矿产资源以及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逐步实行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利用,组织对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以及对其他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制定有利于推广使用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的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制度,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表体系;
(五)其他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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