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因病和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可以缓学。缓学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况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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