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文物,接受的宗教性捐献和捐赠,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合法收益,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占有、使用的文物。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