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风景湖泊、风景林地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不按时归还的,除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外,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擅自占用绿地、风景湖泊、风景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对个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赔偿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补植5倍的树木;未经同意擅自非正常修剪树枝的,可以并处赔偿费2倍以下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并处赔偿费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按赔偿费的2倍处以罚款。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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