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和园林设施建设、保护及其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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