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Chapter 2 规划和建设Article 16In force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费中的15%、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的20%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相应的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维护的经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用地范围内进行绿化所需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居住区绿化所需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