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划定规划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绿线的要求编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确需改变,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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