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和损坏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